【法制篇】

System

中華易學教育研究院協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易學教育研究院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易學職能教育訓練、易學專業認證,發揚易學傳統文化,促成易學現代化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附設「中華易學教育研究院」,並於行政區域得依法設立推廣教中心,其名稱為:「○○縣市推廣教育中心」;海外地區則設「○○省市推廣教育中心」。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開辦易學職能教育訓練。

二、推動官方職能課程之認證,強化人才品質之訓練。

三、出版【易學認證叢書】,整修易學基本教材。

四、建立易學從業人員專業認證制度。

五、舉辦易經及五術學術研討會或易學講堂。

六、建立易學創意文化產業。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皆為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易學涵養或熱心推廣易學文化及總會務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邀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個人會員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得停籍之。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為利組織運作,凡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三、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四、議決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本會之解散。

六、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其選任方式理事長同。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出缺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召開本屆第一次理監事會之日起計算。理事長之任期與理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中華易學教育研究院,得設院士、研究所、各種委員會、小組、地區辦事處、易學講堂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特殊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常務理監事會議得按季召開。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利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2年8月17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報經內政部102年11月19日台內團字第1020343303號函准予備查。

  2014年7月13日第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並報內政部備查。

  2017年8月19日第二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並報內政部備查。

  2017年10月25日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61403011函覆備查。

  2021年11月21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並報內政部備查。

中華易學教育研究院及地區辦事處設置簡則

  簡則依據「中華易學教育研究院協會」第三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設立,為本會最高易學研究機構。

一、宗旨及任務


(一)、學術研究:

  易經文化學術理論之研究及交流。

(二)、教育訓練:

  成立研究所,從事易學文化教育之教學推廣及人才培訓。

(三)、易經學程:

  策劃與協助學界及各團體或企業單位易學文化之研修及發展,提昇國民生活素質。

(四)、認證考照:

  爭取易學五術職業認證,肯定易學研究及從業人員地位,提昇易學涵養境界及能力。

(五)、創意文化:

  易經生活化、美學化,讓民眾視易經文化為創意生活不可或缺之動力與元素。

二、院長、副院長及評議員之設置

  本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由理事長兼任之;副院長五人(分掌學術論壇、教育輔導、專業證照、訓練品質及行政院務),由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資優理事兼任之,襄助院長處理院務。正副院長任期與理事長相同,連選得連任一次。

  本院置評議員若干人,由院長就資深易學人士提名遴聘之,擔任院務諮詢審議任務,任期與院長同。

三、院士及榮譽職資格及產生


(一)、本院得設易學院士、名譽院士、榮譽院長及榮譽會長、專業顧問若干人,依下列資格之一,就國內外易學界卓著人士遴選之:


   1、對於專習易學文化領域,學養備受肯定,有特殊著作、發明或貢獻者。

   2、領導或主持易經文化團體三年以上,並具有易學涵養,形象優良,績效顯著者。

   3、除非有特殊因素被除名,易學院士原則為無給職終身名譽職。


(二)、易學院士資格及產生:詳見「【易學院士】及【各級易學教師證】申請辦法」,申請易學院士及教師證者,交由理監事及評議員審議,通過後並於中華易學教育研究院協會會員大會中公開授證。


(三)、名譽院士、榮譽院長、榮譽會長、專業顧問得每屆遴聘之,由院長提名或理監事 會遴聘之,並於中華易學教育研究院協會會員大會中公開授證。


(四)、院士會議得不定期集會,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時,指定副院長一人代理之。


四、易學院士之分組:分為六組,每組名額由本院評議會定之。

(一)、易理研究組

(二)、山術研修組

(三)、傳統醫學組

(四)、命理研究組

(五)、卜筮研究組

(六)、堪輿名相組

五、易學院士職權

(一)、籌設易學文化相關研究所。

(二)、籌議中華易學文化研究及發展方針。

(三)、受政府及有關單位之委託,辦理學術研討、講座、調查及規劃研究事項。

六、研究所之設置及編制

(一)、本院依協會及學術發展之需要,依本簡則第一條「任務」規定,設置各種研究所,其申請由評議會通過、院長核定之;新設或裁併研究所,應經評議會之評估及通過,並報請院長核定之。

(二)、研究所置所長一人,並得置副所長一人。在籌備設所期間,置籌備處主任一人及副主任一人,由院士提請提名並經評議會審定通過後由院長聘任之。研究人員得置研究講座及副講座若干人。以上職員均為無給職,任期與院長同,連選得連任一次。

(三)、每屆研究所於教學、研究及配合總院業務上,要有績效;如無績效或有嚴重失誤,得經評議會決議裁撤之,不受任期限制。

七、評議會之設置

  本院得設評議會,由當然評議員及聘任評議員組織之。中華易學教育研究院協會正副理事長、中華易學教育研究院正副院長及全體理監事等,為當然評議員;會員及顧問代表遴選若干人,為聘任評議員。以上聘任評議員由理事長聘任之,任期與理事長同,連選得連任;評議員任期內辭職或出缺時,由評議會補選,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

八、評議會編制

(一)、評議會置執行長一人,由院長提名,經評議會議通過,報請理事長聘任之,執行長亦為協會秘書長。

(二)、評議會得設四個委員會,各置三個業務處:

   1事務行政委員會-編審處、總務處、出納處等三處。

   2學術教育委員會-置學術發展處、學程規劃處、師資培訓處等三處。

   3資格審查委員會-置人力資源處、資格審查處、職訓輔導處等三處。

   4文化推廣委員會-置基金管理處、公共關係處、創意研究處等三處。

(三)、四個委員會各置委員長一人,業務處各置專門委員一人。由院長提名,經評議會通過聘任之。


九、評議會之職掌

(一)、議定本院學術研究及人才培訓計畫。

(二)、評議本院組織及工作興革事宜。

(三)、促進海內外易學及五術界學術合作及聯繫。

(四)、議定各單位委託規畫學術發展方案。

(五)、審定院士、所長及全院人員之資格及通過案。

(六)、其他依本簡則規定掌理之事項。

十、地區辦事處設置辦法

(一)、本院為業務推廣發展,得於各地區設置辦事處,經院長協調會員設置,並經評議會通過後置之,裁撤時亦同,並於行政區域得依法設立推廣教育中心。

(二)、辦事處名稱統一為「中華易學教育研究院○○縣市推廣教育中心」;海外地區則設「中華易學教育研究院○○省市推廣教育中心」。

(三)、【推廣教育中心】設主任一人,秘書一人由該處主任提名,經評議會審通過,報請總院院長聘任之。任期為一年,一年後可續聘。為業務推展需要,得與大學、學術單位及有關機構等,進行策略聯盟。

十一、集會辦法

  院士會議得與會員大會合併每年召開一次,評議會及研究所會議,得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各單位得召開聯席會議;各委員會、地區辦事處得由主管隨時召開。全院院務會報,由院長召集各單位主管定期召開之。

十二、經費運用


  本院經費以本會籌募之基金支應為原則,獨立運作。全院人士皆為義務及榮譽職,經費由各界人士隨緣贊助;因公出差得支付必要的車馬費。本院全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決算,與理監事會相同。

十三、本簡則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中華易學教育研究院設置研究所組織要點

中華易學教育研究院設置研究所組織要點


一、依據本院組織章程第三、廿三條訂定本要點。

二、本院下設之研究所,以推動易學發展理論與教育實務之研究及人才培育為宗旨。本院設立之研究所及其主要任務目的如下:

(一)易經學術教育研究所:舉辦學術研究、規劃易經教育學程。

(二)易經應用文化研究所:推廣易經應用文化,統籌五術教育研習課程。

(三)易學文化創意研究所:文化創意行銷、易學產品研發。

(四)易學專業認證研究所:易學認證研究、專業證照考核。

三、本院設立之研究所,其組織要點得視時代潮流、社會脈動,得修訂之。

四、各研究所置所長一人,由本院理事長商請學術委員會召開會議,依專長聘請教授兼任之。所長綜理全所事務,對外代表該所出列席各項會議,維護與爭取本所權益,對內依該所有關規定召開定期與不定期之各項會議。

五、本所得置副所長一人及研究(副)講座若干人,其聘任等有關事項悉依本院及各研究所有關需求與規定辦理。

六、為強化易學教育體系進修功能,提昇全民易學職能與素養,增進易學專業競爭力,各研究所得於教學資源充裕及確保教學品質條件下,辦理各研究所專業職能專班並授予學分認證,達核定壹學分(以18小時為1學分)經審核通過,授予結業證書;專業職能專班獲滿二學分以上者,如經專業認證考核通過者,得核發專業證書或學術專業證照。

七、各地區專業職能專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需向有關各研究所申請核定,納入年度增設、調整並報學術委員會核備。

八、各研究所之課程、授課時間、修業學分、收費標準及上課地點,由各研究所另訂定之。

九、各研究所通過開班申請的單位或個人,為維護各造權益及保護智產權,須簽定備忘錄。

十、本要點經學術委員會之會議決議,報請本院評議會通過及理事長(院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中華易學教育研究院推廣教育中心實施辦法

中華易學教育研究院推廣教育中心實施辦法


一、宗 旨:

  為發揚中華傳統文化,宣導易經學術研究,增進易經應用文化的正確認知,特訂定社團法人中華易學教育研究院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推廣教育中心】設置辦法


二、主辦單位:

  社團法人中華易學教育研究院協會。

三、設置地點:

1、海內以行政區域為主,設立一處推廣教育中心

2、海外主要地區以省市為主,每一省市設置一處為原則。


四、設置名稱:

1、名稱統一為【中華易學教育研究院○○縣市推廣教育中心】

2、海外地區則設【中華易學教育研究院○○省市推廣教育中心】

五、申請要件:

1、有志於宣揚易經應用文化,並配合本會推廣業務,無論學術研討、授課講授、專題講座,學養俱優的先進,皆可提出申請。

2、同一地區設一處,以核准優先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者為原則。

六、【推廣教育中心】聘制:

  設主任一人,秘書一人由該處主任提名,經評議會審議通過,報請總院院長聘任之。任期為一年,並公開授聘,一年後可續聘。


七、【推廣教育中心】任務:

1、宣揚易經應用文化,並配合本會推廣業務及支援本會任何活動。

2、定期開設專業班、應用班、講座、專業證照輔導班、專業證照考照,詳情如下:

  ⑴、專業班:

    ①、類別:

  主要以八大類相關課程為主:易經風水堪輿(含陽宅堪輿)、易經八字、易經紫微、易經生涯規劃、易經信息(含易理及卜筮方面)、易經人相、易經姓名、易經奇門遁甲及擇日學。

    ②、開設時間:

  八大類每項類別,每季至少必須開設1班。可由基礎班至進階班依序開設。

   ⑵、應用班:

    ①、類別

  任何主題皆可,但主要以易經應用文化為主軸。

    ②、開設時間:

  可開設長期或短期課程,每2個月至少開設1班。

  ⑶、講座:

    ①、類別:

  任何主題皆可,但主要以易經應用文化為主軸。

    ②、開設時間:

  每月至少開設1場。

  ⑷、專業證照輔導班:主要是以輔導專業考照為原則。

    ①、證照類別:

      ●易經風水管理師

      ●易經八字諮商師

      ●易經紫微諮商師 

      ●易經生涯規劃師

      ●易經信息管理師

      ●易經人相諮詢師

      ●易經姓名諮商師

      ●易經奇門擇日師

    ②、開設時間:

  每年至少開設2場專業證照輔導班,每場以18小時至24小時為主。

  ⑸、專業證照考照(含高級證照考照)

    ①、證照類別:(專業證照及高級證照)

      ●易經風水管理師

      ●易經八字諮商師

      ●易經紫微諮商師 

      ●易經生涯規劃師

      ●易經信息管理師

      ●易經人相諮詢師

      ●易經姓名諮商師

      ●易經奇門擇日師

    ②、開設時間:

  每年固定3月及9月開設考照。

     ③、詳情請看本會每年公告之「易學從業人員【專業證照分區考照】報名簡章」。

3、每項課程及講座內容、講師,皆由中華易學教育研究院推薦,【推廣教育中心】不得私自安排及提供,皆需向中華易學教育研究院申請。


八、經核准成立之【推廣教育中心】,應與本會簽訂合作協議書,以保障雙方權益。

九、退場機制:

1、若【推廣教育中心】有觸犯中華民國憲法、海外當地地區法律及有違道德學養者,將馬上終止聘任。

2、若【推廣教育中心】有在外故意抵毀本會聲譽者,將馬上終止聘任。

3、不宣揚易經應用文化,而宣揚其他無相關主題者,且不配合本會推廣業務、不支援本會任何活動者、及不依照本會規定申請課程者,將不再續聘。

十、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審議,並經會員大會通過實施之。

中華易學教育研究院【各級易學教師證】遴選流程圖

中華易學教育研究院【各級易學教師證】遴選流程圖


講師培訓班 (會員/申請入會)

取得專業證照一種以上

曾參加講師班三年內必須回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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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易學各級教師認證

1.講師

2.助理教授

3.副教授

4.教授

5.講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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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教師權益

(開班成功本會發給聘書)

申請易學課程

專業證照輔導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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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學院士

終身榮譽職 /

證照考試監場官 /

代表本院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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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學講座教授

易學菁英培訓師

易學高級研究班及海外易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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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北京大學文資中心易經應用研究所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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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易學領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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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易學教育研究院【易學院士】及【各級易學教師證】申請辦法

中華易學教育研究院

【易學院士】及【各級易學教師證】申請辦法


一、為統一易學院士及各級易學教師認證標準,提升人力素質,協助本會易學文化之推動,特訂定本會【易學院士】及【各級易學教師證】申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凡有意申請者每年三至四月,提出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件(本會會員申請暫免附件),如證明資料項目多請在申請表背面縷列;積分採計自本會創立( 2012年8月)及增加《易學院士》項目之辦法。

三、申請各級易學教師積分:講師60-64分、助理教授65-69分、副教授70-74分、教授 75- 79分、講座80-84分、易學院士85分以上。

四、經審查小組審定通過,請提交兩張1吋照片2張,繳交新台幣五萬(講座)、四萬(教授)、三萬(副教授)、二萬(助理教授)、一萬(講師)元證書費,本會會員入會滿三年以上者七折優惠、理監事、評議員、地區院長及正副執行長等五折優惠。易學院士酌繳頒授費用。

五、獲頒各級易學教師證及易學院士者,要接受本會指派職行任務。如有損本會聲譽,經通知改善仍不見成效,評議會得通過除名之。

六、積分未達70分以上者,不得越級申請,獲頒各級易學教師證者,自2017年後每三年必須參加年度講師培訓班全程課程至少一次,才能升等認證。易學院士免參加培訓。

七、本辦法經2017.03.19.. 2-7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修改本辦法經2021.01.09…….3-9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八、申請表請函索email:luf.p0912@gmail.com 本會執行長 林綺筠老師。

中華易學教育研究院【易學院士】及【各級易學教師證】線上申請網址

中華易學教育研究院海內外地區【易學講堂】設置準則

一、宗 旨:

  為發揚中華傳統文化,宣導易經學術研究,增進易經應用文化的正確認知,特訂定社團法人中華易學教育研究院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易學講堂】設置辦法。 

二、主辦單位:

  社團法人中華易學教育研究院協會。

三、設置地點:

  海內外主要地區,每一地區以設置一處為原則。

四、申請要件:

1、有志於宣揚易經應用文化,且以公益活動為主,並能配本會推廣業務,無論學術研討、授課講授、專題講座,學養俱優的先進,皆可提出申請。

2、同一地區設一處,以核准優先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者為原則。

五、講堂聘制:

   「易學講堂」置主任一人,由本會聘任,並公開授牌,任期與理事長同三年一聘,績優者得續聘之。

六、講堂運作:

1、凡各地區易學講堂之設置,除本會主動設置外,都須經審查通過後始設之。

2、經核准成立之講堂,應與本會簽訂合作協議書,以保障雙方權益。

3、各地講堂如有自辦教學、講座、講習及座談,皆請事先將計畫報請本會備查。

4、凡舉辦各項活動,不得違反各地法令或善良習俗。舉凡政治、靈學、宗教等不宜興辦,情節嚴重者,本會得做適當的處置,甚至撤銷講堂之設置。


七、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審議完成,並經會員大會通過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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